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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赣苏区婚姻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635页(382字)

1932年2月由湘赣省苏维埃政府公布。其主要内容为婚姻制度、结婚条例、离婚条例、离婚后关于财产债务子女的处理四大类。婚姻制度中规定: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包办买卖欺骗式的婚姻制;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童养媳。结婚条例中规定:结婚须得双方同意不准有丝毫强迫行为;禁止聘礼等不良习惯。离婚条例中规定:离婚是双方同意的;如一方不同意可进行调查,确有离婚之原因者可准予离婚;童养媳可无条件提出离婚。在对离婚后财产债务子女的处理问题上,条例对不同阶级也有不同规定:中农及中农以下的老婆实行离婚后,在再婚之前其间的生活男子概不负责;而富农及富农以上的老婆实行离婚后,在再婚之前其间的生活应由男子负责;中农及中农以下的老婆在离婚时只能带走本人的土地及衣物,而富农及富农以上的老婆在离婚时对家中的财产什物牲畜等享有平均分配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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