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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陕省苏维埃政府肃反执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人民出版社《中国苏区辞典》第712页(383字)

1933年8月颁布。全文共8条。主要内容为:破坏工农利益与苏维埃法令的反革命现行犯与反动头目,穷人得向苏维埃报告,送交苏维埃或送交武器者重赏;被胁从加入反动团体或反动武装的雇工、贫农、中农,只要能改过,一律不究,依旧得到土地利益,其家财不能侵犯,仍受苏维埃保护;除现行犯外,无论个人或其他革命机关,均无擅自捕人之权。被逮捕者即送县苏,区苏以下不能关人、打人,更不能杀人。县级处决案犯须得省级批准;一般案犯必须由革命法庭公审、考验、判决。处死刑者要详布罪状;未判死刑者,依其案情定罪或释放,仍在生活上受一般待遇,不得任意虐待;贫农、中农要好些待遇,并加紧政治教育;凡反革命案犯逮捕后,其土地家财由苏维埃与革命法庭派人看管,在未判决其死刑以前,不得没收之,绝对禁止一切挟嫌擅自没收行为等。是处理反革命案件时一份重要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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