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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4页(427字)

以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属直接税。这里的财产是指经过人类劳动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将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和土地上的各种设施、建筑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可以移动的财产,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两类。有形动产指车辆、船舶等室外财产和室内财产。无形动产指股票、债券、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财产税有许多不同的分类,比如以征收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一般财产税和特种财产税;以征税对象的形态为标准,可分为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财产税具有税负公平(按财产多寡课税),缓解分配不公;有利于限制消费,合理利用资源;不易转嫁,能相对减轻无产者的负担;以及税收收入稳定的优点。但也有不足,比如课征范围难以普及到全部财产(特别是无形动产)、应税财产估价困难以及证券类财产变动频繁、关系复杂等,都会影响征管及其效果。正因为如此,在现代税收体系中它已不是主体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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