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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4页(405字)

以占用和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获取的收入为征税对象建立的一类税收。自然资源指从未经人类加工而可以利用的天然物质资源,包括地下资源、地上资源和空间资源。作为征税对象的资源是指那些具有商品属性的自然资源,即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资源。世界各国对资源的征税是有选择的,而不是对所有的资源都征税。为了开发和节约使用自然资源,避免资源的无效损耗,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就应遵循受益原则、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对各种资源征税。资源税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种类型。一般资源税是对占用开发的国有资源不论优劣、收入多寡,一律同等对待、普遍征收的一种税,而级差资源税则是根据资源条件差异而获得的级差收入所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的征收方式有从量计征、从价计征和从利(纳税人使用资源取得的利润)计征三种。资源税除具有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作用外,主要是有利于节约、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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