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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中性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7页(577字)

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应以征税数额为限,不要干扰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是西方税收学界倡导的税收原则之一,目的在于避免税收对市场机制的干扰或扭曲,而让市场在不受干扰或扭曲的条件下调节整个经济活动的运行。其立论基础在于确信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方面具有充分效率。税收中性原则包括两个方面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应以征税数额为限,除此之外,不能让纳税人或社会遭到其他经济牺牲或额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当避免对市场经济运行发生不良影响,特别是不能超越市场而成为影响资源配置和经济决策的力量。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税收中性不可能实现。税收作为一种强制的国家占有,必然会对纳税人的行为发生影响,特别是会发生收入效应(征税将减少纳税人可支配收入量,改变纳税人相对收入状况,从而减少私人支出和储蓄数量)和替代效应(对商品征税可能导致商品涨价,促使消费者转移消费对象;对所得征税可能降低纳税人的劳动和投资热情)。无论哪种情况出现,都会使社会所承受的负担超出征税数额界限,即发生所谓额外负担或超额负担。倡导税收中性的实际意义在于,尽可能减少(非完全避免)税收对经济的干预作用“度”,尽量压低(非完全取消)纳税人或社会因征税所承受的额外负担“量”,从而实现税收的效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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