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6页(245字)
亦称“虚金本位制”。国家规定黄金为货币本位,但不铸造和使用金币,只发行具有含金量的银行券,银行券在国内不能兑换金币或黄金,只能兑换成外汇(外汇可到国外兑换黄金)的金本位制。实行这种货币制度的国家必须把本国货币同另一实行金本位制国家的货币(主要是英镑和美元)固定比价,并且在该国存放外汇准备金,通过无限制地供应外汇来维持本国币值的稳定。采用这种币制,必然使本国的对外贸易、财政金融受制于与之挂钩的金本位制国家,因而本质上是一种附庸的货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