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78页(233字)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同中国的银行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担风险、分取收益的股权式银行。中国实行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后,为了更好地吸收国外的资金,学习借鉴国外银行的管理经验,除允许外国在中国开办独资经营的银行外,中国的银行还可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共同投资创办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国境内创办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照中国法律注册,受中国法律保护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和监督。中外合资银行也可以设在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