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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本金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08页(444字)

在项目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的债务性资金外,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方可得到批准的项目管理体制。这是中国国务院规定并从1996年开始实行的一项制度。资本金对项目来讲,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抽回。国务院规定的总投资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核定时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资本金可以是货币,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费折资。以非货币出资必须经权威机构评估。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以货币出资的资金来源主要有,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折旧资金、社会个人合法所有资金及其他可用合法资金。不同行业与项目有不同的资本金比例要求。如要降低比例或以证券发行筹措资本金的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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