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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8页(752字)

中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12月1日,当时总行设在石家庄市。它由原解放区的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以及后来加入的东北银行、内蒙古人民银行合并组成,资本金全部由国家财政拨给。1949年3月总行迁到北京,从成立后到1979年止,中国人民银行一直是高度集中的单一国家银行,成为国家的信贷中心、结算中心、现金出纳和货币发行中心。1979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地位发生变化。1980年,恢复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地位。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不再兼办工商信贷和储蓄存款业务。

1986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的中央银行。

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②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③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④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⑤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⑥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⑦经理国库;⑧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⑨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⑩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⑾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单独的财务预算制度,利润全部上缴国家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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