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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结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8页(438字)

亦称“非现金结算”、“划拨结算”。“现金结算”的对称。发生经济行为的关系人使用银行规定的结算凭证,通过银行划转资金,以结清债权债务的行为。转账结算必须通过银行来进行,办理转账结算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银行开立账户,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没有开立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也可以办理转账结算。

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经济活动中,国家鼓励采用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活动,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号)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其余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实行转账结算,有利于加速社会资金周转,节约现金使用,有利于调节货币流通,促进经济合同和经济核算制的推行;同时,也有利于银行集中大量的闲散资金,扩大信贷资金运转,对加速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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