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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纪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80页(404字)

单位、个人和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遵守的纪律。它既是国家财经纪律的重要内容,又是国家在处理支付结算关系中的一种行为规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商品、劳务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其银行账户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企事业单位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制度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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