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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无承付结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82页(456字)

收、付款双方事前签定合同,收款方填写托收无承付凭证委托银行收款时,银行不必经付款方承付即可直接从付款方账户主动付款,如遇付款方账户资金不足,银行不代为扣款,而是将有关凭证退回收款方,收付双方发生的纠纷由其自行解决的一种同城结算方式。该方式始于50年代,适用于公用事业单位收取水电费、邮电费、电话费、煤气费、公房租金;运输企业收取运杂费;医院向记账单位收取医疗费等有比较精确的计量仪器和比较固定的计价标准,收付双方不易发生争议的款项结算。因其减少了付款方承付的环节,从而缩短了结算过程,有利于加速收款单位的资金周转。但对于一般商品交易,因对交易商品数量、质量、规格等方面的要求比较复杂,为避免损害购货单位的合法权益,不能采用这一结算方式。由于管理不严等原因,现实中存在滥用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使用范围扩大到一般商品交易,损害了购货单位的合法权益,导致结算纠纷。因此,1989年4月1日正式实施的《银行结算办法》,将其取消,公用事业费的结算改用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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