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84页(207字)
发有全国联行行号的行处对系统内异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有全国联行行号的行处之间划拨款项填发联行报单时,其联行账款的收付,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由发报行使用的账务。
本科目在新年度开始后,应按上、下年度分别设户核算不得混淆。待上年联行未达查清,上级行通知划转时,通过联行往账或分行辖内往来科目将本科目上年户余额划至上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