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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业务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88页(650字)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核算规定。具体是:①对金融机构贷款账户的分类与核算。贷款账户的分类,一般分为:年度性贷款账户;季节性贷款账户;日拆性贷款账户。均采取逐笔贷放,逐笔归还的办法。其中:一是贷款发放的核算。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有关借款时,应填制五联借款凭证,并在凭证上加盖预留印鉴。金融机构的借款凭证,经中国人民银行计划部门审核批准后,将第四联留存,其余各联转会计部门凭以作账务处理。二是贷款归还的核算。贷款到期,金融机构主动退还的核算办法是:借款的金融机构应填制四联还款凭证并加盖预留印鉴。金融机构的还款凭证,经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并核实存款户余额后作账务处理。金融机构提前归还部分贷款的核算办法,比照到期归还的处理手续办理。贷款逾期的核算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会计部门应将到期贷款转入逾期贷款账户,并填制特种转账借方、贷方传票各两联,在转账原因栏注明“××贷款到期逾期贷款户”字样,以借、贷方传票各一联作转账传票办理转账,一联通知借款的金融机构,一联送计划部门。待金融机构主动归还逾期贷款或在必要时,主动扣还逾期贷款时,比照到期归还贷款的处理手续办理。②再贴现业务的核算。金融机构将未到期的贴现票据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时,使用再贴现账户核算。目前有两种处理方法,即汇总办理再贴现的核算和逐笔办理再贴现的核算。均应填制五联再贴现凭证,并加盖预留印鉴。经银行审查同意,计算出再贴现利息和实付再贴现金额后,作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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