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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档案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95页(732字)

银行会计分类保存的各种账表、文件、资料等的管理工作。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和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银行各项业务、财务活动的重要证据和史料。具体是:①会计档案管理的分类。会计档案的分类,按照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定期保管分为15年、5年两种;可以延长,但不能缩短。对账务尚未清楚,需要继续查清的,可以延长。永久保管的会计档案,包括各级行本身及汇总全辖的决算表、本身和汇总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各级国库年度对账单、信贷基金账、存贷款开、销户登记簿等。定期保管15年的会计档案,包括:总分类、明细分类核算的各种账、簿、卡、传票及附件,有关全国联行、省(区、市)辖联行专用章的领发、使用、保管和缴销情况登记簿,各级行本身汇总全辖月计表,各级国库月报和季度对账单等。定期保管5年的会计档案,包括:计息科目余额表,下级行上报的月计表、资产负债表、决算表和国库年、季、月度对账单,密押代号表使用、保管登记簿等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自档案所属年度终了以后的次年1月1日起算。②会计档案的保管:一是各级银行对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库或档案箱,登记“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妥善保管,严防档案的损坏,维护档案的安全。二是会计档案一律不准外借,切实防止丢失或泄密。内部调阅会计档案,或公安、检察、司法等执法部门处理案件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均应按照规定办理。③会计档案的销毁:到期应销毁的会计档案,必须造具清册,报经省(区、市)分行批准后,由县支行(城市办事处)以上的行处负责销毁;销毁时,应由当地行行长(主任)或指定专人负责监销;销毁后,应由监销人员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连同销毁报告表报上级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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