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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09页(424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8年8月16日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共四章二十五条。条例对现金管理的对象、现金管理的主管机关、现金管理和监督的内容以及违反现金管理的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现金收支和使用,适用该条例,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机关。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严格限定的现金的使用范围,开户单位只在下列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等。开户银行对各开户单位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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