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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设立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27页(206字)

法律法规规定的成立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各国对开设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大体上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特许制。主要以日本等国为代表。在日本,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取得大藏省的特许。特许后,若复查不合格,可以撤销特许。第二类是承认制。主要以英国等为代表。证券交易所的设立要取得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承认。第三类为登记注册制。主要以美国为代表。登记注册机关是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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