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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机构审批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30页(710字)

根据《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2年9月11日发布,1995年6月5日修订)的规定,设立外资保险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签署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总公司拨给的保证金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最近3年的年报或资产负债情况及有关证明文件;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设立合资保险公司,应当由合资各方共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由合资各方授权代表共同签署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合资各方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合资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合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所经营的险种、合同基本条款、费率计算方式等;由合资各方授权代表草签的合资经营合同以及拟设机构的章程草案;合资方最近3年的年报或资产负债情况及有关证明文件;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以上资料,除年报外,凡用外文书写的,均需附中文译本。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申请材料后的三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若受理其申请,则发给申请机构正式申请表。未接到正式申请表的,设立申请自动失效。申请者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一并提交给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对拟任该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设立外资保险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对该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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