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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机构设置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31页(317字)

有关金融法规规定的设立各类金融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和达到的要求。同时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金融业竞争的状况,对分支机构的设立还要实行规划管理。根据《金融机构管理规定》,设置金融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即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其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的毕业生;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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