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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信用合作社资本充足率指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46页(297字)

监管当局考核城市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十个指标之一。其含义为:资本总额占经过调整后的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资本总额的50%。公式为:

式中,资本总额为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之和,如附属资本大于核心资本,大于部分不计入资本总额;对不合并列账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股本投资,应从核心资本中予以剔除。调整后的资产总额是指总资产中剔除缴存法定准备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银行机构款项、库存现金、购买国债和中央银行债券,以及拆出资金余额的50%之后的资产总额。此项指标按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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