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56页(232字)
对接受外国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外汇的管理。国际组织捐赠,外国政府无偿援助,外国人、外国机构和社会团体的捐赠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捐赠等。在中国,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7月1日实施)的要求,境内各级政府、各单位及社会团体和事业机构接受的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必须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但对于捐赠协议中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