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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H银行危机事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67页(1009字)

1983年11月联邦德国监管当局实施了一项旨在挽救SMH银行的营救行动。SMH银行拥有22亿克的资产,是联邦德国最有威望的私人银行之一。SMH银行的问题完全是由于它向单一借款人提供巨额贷款和投资造成的。它通过自己在卢森堡的一个附属机构向当时欧洲最大的建筑设备制造公司(IBH)进行大量投资,当IBH陷入困境时,SMH银行持有该公司7.5亿马克的股份,加上贷款,SMH银行对该公司的风险敞露总额达9亿马克。这个数额是SMH银行总资本的800%,总资产的40%。

当时联邦德国金融监管当局规定,对单个客户的贷款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75%,并且对超过资本15%的大额贷款进行限制。在这个案例中,这些限制并没有起到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这些限制对外国附属机构没有正式实行,同时有关要求各银行将贷款集中程度控制在监管警戒线之内的君子协定,也没有要求银行按完全并表的方式报告其授信数额。而且问题是在卢森堡发生的,当时卢森堡对银行的贷款集中没有正式的规定,缺乏严格的监管。

SMH银行对IBH公司的过度授信暴露了联邦德国监管安排上的严重缺陷,然而,这次危机处理的方式反映出在国内银行业以及银行之间、国内监管当局和卢森堡监管当局之间相当有效的合作。当确信SMH银行的预期损失将远远超过其资本金的时候,1983年9月1日,在德意志联邦银行召集下举行了一个紧急会议,有20家国内银行的代表出席会议。最后达成的基本原则是不能让SMH银行倒闭掉,外国银行的债权应当全额受到保护,对SMH银行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支持,包括它在卢森堡的附属机构。

这次紧急支持行动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一是流动性合作银行保证客户从SMH提取存款的资金需要;二是存款保护基金承担SMH的一部分损失;三是20来家主要银行将他们对SMH的4.5亿马克的债权转换为SMH的长期次级债务,这样就弥补了SMH资本亏空的主要部分;四是在11月中旬,英国的劳埃德银行同意收购SMH的良好资产,使得卢森堡附属机构的清算得以完成。在整个过程中,德意志联邦银行发挥了关键性的协调作用,同时也间接地参与了支持行动,如通过其持股的流动性合作银行提供资金,向国内货币市场提供更多的流动性帮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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