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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金融监管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74页(437字)

由财政部下属的“银行、保险和证券委员会”依据银行法规定的各项审慎比率对各家银行进行的金融监管体制。监督对象包括商业银行、储蓄银行、贷款协会及各种私人财务公司。银行、保险和证券委员会平时要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及与贷款有关的活动进行严密监控。从1983年开始,银行、保险和证券委员会对证券和不动产经纪人的业务活动也实施监督。过去银行、保险和证券委员会一直将现场检查作为实施金融监管的主要手段,80年代以后,非现场监控以及会谈、质询的作用日趋重要。在现场检查中,要对信贷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内控机制作出评价,还要检查贷款等业务,审查过去的业务经营情况,并对未来风险和损失的可能性作出判断。委员会可以随时与信贷机构的审计师直接交涉。银行法要求所有的银行必须设立监事会,以便监督银行的各项活动,当银行遭受损失或面临危险时,监事会将及时向金融监管当局通报。监事会由代表委员会选举产生,至少由三位成员组成。审计师有义务向监事会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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