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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金融监管体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74页(338字)

由瑞典银行检查委员会负责对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合作银行、抵押银行和信贷公司实施的金融监管体制。1975年,银行检查委员会的监管范围开始扩展到集体投资机构,1980年又进一步扩展到各财务公司。除了日常监管外,银行检查委员会还负责为金融机构制定会计程序和内控制度。金融监管的主要手段是现场检查,一般是每三年一次。银行的所有账目要经过至少三位审计师的审计,其中一位由银行检查委员会指定,其余由股东任命。审计师除了核实财务报表和各类账目外,还必须检查大额贷款和不动产业务,并对金融机构的管理程序和内控机制作出评价。银行检查委员会指定的审计师要参与由股东任命的审计师的审计工作,将发现的重要情况向委员会报告,并回答委员会提出的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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