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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86页(310字)

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的票据法律。共7章111条。本法规范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指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其内容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和追索权。本票是持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还规定了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和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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