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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88页(209字)

国务院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集中全国的外债信息,有效地控制对外借款规模,提高利用国外资金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于1987年6月17日批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87年8月27日发布施行的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共11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该规定除对外债的内容、登记方式、外债专用现汇账户的开立、还本付息手续作出规定外,还对违反本规定的作出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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