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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35页(352字)

一种计息并允许转账支付的储蓄存款账户。最早出现在1972年,由美国萨诸塞州的一家州注册的互助储蓄银行所创立。由于美国《1933年银行法》规定储蓄存款账户有利息的不能使用支票,支票存款账户可以使用支票,但无利息。所以在存款竞争过程中产生了这一新账户。该种账户名义上是储蓄账户,可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但实质上是支票账户,存款人可以随时开出支付命令书办理转账,这就避开了储蓄账户不转账、支票账户不计息的规定。这种账户限定只对居民个人和非营利性机构(如教会、学校、医院、民间团体等)开设。20世纪70年代末,这种账户已发展为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都可以开办的账户。在最初的10多年间,美国对该账户规定了最高利率限额以及办理转账的次数,1985年以后,放宽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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