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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特种存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37页(526字)

特定对象存入银行的人民币存款。包括三种:①部队存款。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机关、部队存入银行的军事经费和行政经费的待用款以及部队所属企业在银行的存款。②具有法人和自然人地位的居民和非居民以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在中国银行的存款。这种存款可以将本息按支取日的外汇牌价兑换成外汇汇往境外;可以转存为人民币存款户或支取人民币现钞,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侨汇优待。存款对象包括:各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外国或港澳地区的企业、团体,在中国境内的侨资、外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华侨和港澳同胞,按国家规定允许将外汇留给个人的中国人及其他经中国银行同意者。可存入的外汇为由国外或港澳地区汇给存款单位或个人的可自由兑换外汇及携入的可自由兑换外汇。存款均为记名式活期存款,分支票户和存折户两种,支票户不计息,存折户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起存金额,机关、团体、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个人存款不低于20元。③农村信用社特种存款。各地农村信用社按规定数额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从1987年10月开办。开办的目的是为了引导资金投向保证农产品收购和外贸出口商品收购资金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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