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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一般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48页(524字)

银企双方在贷款过程中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其主要内容有:①贷款必须按计划发放。就是贷款要在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额度内,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发放贷款。②贷款必须有物资保证。银行发放贷款必须有经济保证,包括适销适用的物质保证,也可以是非物质的票据证券。一切残损、变质、废品、长期积压的物质都不能作为贷款的物质保证。③贷款必须按期归还区别计息。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确定归还期限,企业必须按期如数归还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是银行信贷性质所决定的。银行根据贷款期限长短,按不同利率区别计收利息,过期贷款要加收利息。④贷款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原则。银行在贷款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好坏,经济效益的大小,区别予以对待。通过贷与不贷,贷多贷少以及利率的高低,对企业经济活动施加影响,限制落后企业,鼓励先进企业,将资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前三条原则,也称“贷款三原则”,为中国的银行长期使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银行信贷工作增加了“择优扶植原则”这对于用经济办法管理经济,充分发挥信贷的经济杠杆作用,提高经济效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保证银行自主权的重要条件。以上四条原则是借款企业与银行必须共同遵守的信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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