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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59页(475字)

银行对乡镇企业发放的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专项贷款、贴现、委托贷款和特种贷款,其中专项贷款又分为“贸工农”出口商品生产基地技术改造贷款、“星火计划”贷款、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企业贴息贷款等。对外向型乡镇企业也发放一定量的外汇贷款。贷款方式分为抵押贷款、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等3种。信用贷款限于信用程度高、经济效益好、借款额度小、期限短的企业。乡镇企业申请贷款,必须要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或视同自有资金。这是发放乡镇企业贷款的重要条件之一。具体要求是,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要有30%的自有资金;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要有50%的自有资金;对一些不发达地区,银行可适当降低对自有资金比例的要求,但自有流动资金一般不能低于20%以下,自有固定资金一般不能低于30%以下。利率的确定:按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对乡镇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浮动利率,其浮动的幅度为20%;部分专项贴息贷款由有关部门直接贴给企业,银行按现行利率计收利息;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计复利;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不能按季结息的,计收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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