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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66页(392字)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以发行金融债券形式筹集资金,对部分急需资金的企业发放的贷款。此种贷款始于1985年。当时为解决经济发展中一部分企业急需资金,保证一些效益好的扫尾建设项目不受损失,用经济办法调节资金供求,特种贷款完全用发行金融债券所筹集的资金解决,不能占用其他资金。其额度只能在批准的金融债券发行额度之内发放。企业取得特种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贷款项目的产品为国内市场或出口所急需;贷款项目能够承受高利率负担;能够在1年或2年内归还贷款;要有足够盈利的经济实体担保,承担偿还责任;建设项目有一定数额的自有资金。特种贷款期限的确定是:属于固定资产性质的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属于流动资金性质的贷款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其利率与发行金融债券挂钩,“高来高去”,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不同地区,用款期限长短,划分档次,实行差别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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