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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85页(297字)

进出口商互有交易,货款要逐笔平衡时,相互开立的信用证。用于易货交易结算。其特点是第一证的受益人是第二证的申请人,第一证的申请人是第二证的受益人。同样,第一证的开证行和通知行在第二证上地位相反。目的在于把易货交易中的出口和进口联锁起来,以防止对方只出不进,或只进不出。所以对开信用证生效方法往往是两张信用证同时生效。即第一证开立后暂不生效,待对方开来第二证,经受益人接受后,通知对方银行,两证同时生效,可以避免一方不开证的风险。对小型补偿贸易、来料加工等可采用对开信用证。但在使用期限上不同,即进口时开立远期付款信用证,出口时开立即期付款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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