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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386页(272字)

亦称“恢复信用证”,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信用证上所载金额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再循环使用的信用证。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进口商为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而开立此种信用证。循环信用证依其金额如何恢复循环使用,可分为三种:①通知循环信用证。凭开证行电报或书面通知付讫时,信用证金额可恢复使用。②自动循环信用证。受益人向当地银行办理押汇后,上自动恢复使用信用证金额。③定期循环信用证。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如每个月)可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支取后,在下次规定时间(如下个月)仍可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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