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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04页(529字)

银行管理当局为保障银行的经营安全,降低其风险损失,保证存款人的利益,而对商业银行规定的最低资本量限制。商业银行主要是靠借入资金从事放款业务获取盈利的,借入资金越多,银行的财务利率就越高,股权乘数就越大,银行的潜在获利能力就越强。但过高的财务利率增加了银行经营风险,不利于保证存款人的利益,所以,各国银行管理当局都对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量作出规定。美国1914年规定国民银行的最低存款量应达到其存款的20%,80年代初期规定大银行的资本金应达到资产总额的4%,中小银行必须达到7%。1985年规定一级资本金与调整后资产总额之比等于5.5%,一级资本金减去二级资本金之差除以调整后资产总额的最低比率等于6%。处在6%以上的银行资本充足,6%以下的银行资本不足。1988年7月国际清算银行在瑞士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规定,到1992年底,最低标准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最少为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其长期次级债务不能超过第一级资本的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商业银行资本总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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