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信托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56页(302字)
亦称“强制信托”。一种强制的法定信托。司法机关以公正公平的法律观念,用法律上强制的解释权,不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何,强制断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信托关系。强制信托的目的,是为制止某些人用欺诈、错误等不合理手段攫取他人财产。例如,甲用诱骗手段以很低的价格购得乙的物品,乙发现受骗后诉诸法院,法院查得交易显失公平,当甲不予补偿价款或退回原物时,为维护乙的合法权益,而强制甲是原所购物品的受托人,甲乙之间是信托关系。这样乙可凭自己受益人的权利取回自己的物品。之所以称其为拟制信托,是因为它不是以信任为基础的,根本不是信托,只不过是借助信托形式来维护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