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64页(225字)
亦称“有担保公司债信托”。信托机构以公司债券发行单位提供抵押财产为条件,为其发行的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信托。基本做法是:公司债券发行人委托信托机构为其发行的公司债提供担保,同时将给公司债设定的抵押财产的产权转移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代所有公司债投资人集中掌握抵押权;委托人若到期不能如数清偿投资人债券本息,信托机构可处理抵押财产代委托人清偿。该信托可提高公司债的信誉,有利于发行,也可保障投资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