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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租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486页(358字)

亦称“维修租赁”。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特殊服务的租赁。出租人除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外,还承担设备的保险、维修、配件供应以及培训技术人员等项服务。它是在金融租赁基础上附加各种服务项目的租赁形式。由于这种租赁的设备保养、维修等均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在租期内,经过一定的预告时间,可以中途解除租约。因而设备的租期往往短于设备的预期寿命。出租人除了提供各种服务以外,既要承担设备老化的风险,还要承担在租约未到期承租人退租和租约到期后承租人不愿续租或留购的风险,因而租金较融资性租赁高。对租赁人来说,采用这种租赁方式可以租用技术较新而租期较短的设备,当有新产品问世时,可以立即汰旧换新,还可以利用租赁公司的技术和知识优势,实际不一定比自备维修力量多花钱。服务租赁一般是中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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