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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补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13页(463字)

亦称“贴息”、“利率补贴”。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只归还本金,或者除归还本金外,偿还部分应付利息,而全部利息或部分利息由财政部门或其他事业单位支付的特种利息支付制度。它往往是由于国家财政困难,对社会急需上的项目不能提供资金时,由银行提供资金帮助时形成的。这些急需上的项目,大多有风险大、投资周期长、经济效益差,而社会效益相对较好的特点,属国家扶植的产业。为了弥补银行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国家财政对这些政策性贷款实行利息补贴制度。补贴的方式或由财政直接补给相关企业或项目,或由政策性银行自身消化,或由财政补给相关银行。其主要优点是:扶植了国家急需的产业、基础产业等有关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重点产业和部门;有利于新产品的开发和高质量、高需求产品的增产;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提供了优惠条件。但同时也有一些缺点,如削弱了利率杠杆的作用,在财政困难时,不能贯彻利息补贴制度,实质上银行为财政垫付了资金,从而造成信贷资金财政化的局面,一方面加重了财政的负担,另一方面也损害了银行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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