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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住宅金融公库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79页(374字)

日本于1950年5月6日颁布,旨在规范住宅金融公库业务运行的法律文件。1982年4月26日进行了最后修改。该法规定设立住宅金融公库的目的是,对于为满足国民大众健康的文化生活而建设、购买住宅(包括住宅用地或借地权的取得及土地的整修)以及对合理利用土地及防止灾害的建筑物的建设所需的资金,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难以融通时,给予融通。该法规定住宅金融公库的资产业务主要是发放用于个人住宅的各种贷款、公众福利设施贷款以及对自然灾害等造成的“灾害修复住宅”等贷款,具体的贷款种类、期限、利率依实际需要而定。该法规定住宅金融公库的资金来源经主管大臣认可,可从政府借入由公库预算确定金额的借款;为筹措财产形成住宅贷款所需资金,可从民营银行及其他民间机构借入公库预算规定金额的长期借款,也可发行住宅用地债券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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