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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82页(292字)

亦称“美国1933年银行法”。美国强化金融业管理的法律文件。主要内容有:严格管理银行的资金来源与运用,对竞争加以限制;稳定金融体系;加强联储对货币信贷的管理;加强政府对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具体措施为:对商业银行吸收定期存款加以利息最高限(Q条例),对活期存款不付利息;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两者业务必须分开;建立存款保险公司;对新银行的设立严格限制。该法对30年代大危机后的美国银行业起到了相当大的稳定作用,但随着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它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美国银行业,特别是商业银行的发展。目前,该法已做了多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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