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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592页(695字)

从法律上、制度上把合作经济形式加以确认和肯定,成为社会基本经济体制中制度化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合作经济制度形成于20世纪,但是它的发育却有久远的历程。合作经济关系在人类历史上早已存在。到19世纪中叶,合作经济关系逐渐形成具有特征性的现代组织形式,而各种合作社组织又组合成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形式,即合作经济。合作经济以其顽强的生命力,赢得了特有的生存空间,获得国家给予的法律保障。

合作经济制度在自身发育过程中,由于所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环境条件的千差万别,其具体实现形式总是处在变化之中,并且也是形形色色的。但是,它也逐步形成了自身相对稳定的特质规定性。①合作经济制度有独特的组织原则。合作经济是劳动者之间的合作,小生产者的联合。目前世界公认的合作经济制度的组织原则,是由国际合作联盟在罗虚代尔先锋社合作原则基础上,归纳表述的“六条原则”。②合作经济制度有独特的宗旨和目的。它是劳动者结成的利益共同体,是劳动者进行自我服务的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目的主要不是获取利润,而是根据组织成员的愿望和要求,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扩大合作范围,并通过组织的力量,使各成员的经济利益得到更好的实现条件,社会政治地位得以提高。③合作经济制度有独特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设立的前提是劳动者自愿将一定的资金、劳力、技术或生产资料作为股份入股;经济活动是按自主劳动、经营和民主管理方式进行的;经济活动的结果是合作成员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和各种各样的服务。这就是合作经济制度所特有的自愿联合、自主、互利的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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