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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业协同组合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08页(643字)

1947年根据农业协同组合法设立,和都道府县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农林中央金库一起构成的农业系统的合作金融体系。

农业协同组合由参加组合的农民自主经营,有信用、购买、出售、利用、互助、加工等多种方式,其中信用事业最重要。但是也有以特殊农产品的出售和开发为目的、不经营信用事业的。所以只有兼营信用事业的是系统金融机构。这种兼营金融业务的综合农业协同组合占大多数,这一点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具有显着的特点。1961年日本公布农业协同组合合并助成法,结果农业协同组合数量减少,但仍遍及日本全国。1985年9月末,经营信用事业的综合农业协同组合共4286个,成员总数达800万人。农业协同组合的信用事业主要是吸收组合成员的储蓄存款和为组合成员提供事业、生活所需的资金,以及农林地区生产基础建设和生活环境改善所需要的贷款。农业协同组合作为农林的储蓄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办理的储蓄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零存整取储蓄等,其中定期存款比例较高,1985年末达存款总额的70%。农业协同组合也可吸收非成员存款,但这种存款额不得超过年度存款总额的20%。农业协同组合的贷款大部分为长期贷款,包括国家给予利率优惠的政策性金融贷款,并办理农林中央金库的转贷款和政府收购农产品的贷款等。按照有关规定,农业协同组合也可对非成员贷款,但总额不得超过年度贷款总额的20%。农业协同组合的存贷款利率一般略高于银行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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