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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中央合作银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11页(741字)

德国信用合作金融体系的最高机构。其运作始于1895年,曾两易其名。1895年7月1日普鲁士国王授权设立中央机构,以信贷形式支持国内小型农业及经济合作社,普鲁士中央合作金库于同年10月在柏林应运而生。它与国家中央银行及金融市场保持紧密合作,以筹措及发放资金,并以优惠利率吸收区域中心银行之存款和以合理利率向其发放贷款。1905年起,区域中心银行及合作社相继成为其股东。1930年起其业务范围由普鲁士延伸至德意志联邦,联邦政府也为其股东之一。名称也于1932年改为德国中央合作金库。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总行由柏林迁往法兰克福。鉴于合作社金融业务发展迅速,德国于1975年12月22日通过德国合作中央银行法案,赋予银行全面拓展各类业务的权力,以便其对合作体系作进一步之协助及为体系内之小型银行扮演中央结算银行的角色。银行因而又再次改名为德国中央合作银行。股东为区域中心银行、其他合作社机构及德国政府。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内设一个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包括来自合作社、合作银行、其他工、农、商协会及德国中央银行和政府的32名代表,负责选定董事局成员。银行的全部经营由董事局领导。德国中央合作银行是信用合作组织中心机构,也是德国货币市场重要的经营者。贷款对象是全国性的,并负有促进全国信用合作事业发展的任务。作为全国性银行机构,业务范围与一般商业银行无异,特色则为以支持合作事业为一贯宗旨。该行也经营国际业务,自1975年起,它在世界各大金融中心设立了分行或代表处,德国中央合作银行在英国〈银行家〉1996年7月号编制的1995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排名第93位。其核心资本为37.12亿美元;总资产为2001.38亿美元;纳税前利润为3.44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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