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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合作信用系统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16页(754字)

美国各地的农、牧民由于缺乏稳定可靠的生产信贷投资,致使农业经济处于萧条状态。农、牧业很需要适应农业生产借还的农贷和了解农业问题的农贷人员。美国国会根据这种情况,在1916至1933年的17年中,颁布了各种农业金融法案,建立了以各种合作金融机构组成的农业合作信用体系。这些农业金融机构,对农、牧民发放适合农事的贷款,帮助农、牧民求得自身的发展和缓和农业经济萧条的景况。

美国按照1916年联邦农业信用法,把全国划分为12个信贷区,每个地区设立了一家联邦土地银行,为农民提供5~40年的长期贷款。20世纪20年代,美国农业经济萧条,急需短期和中期的农业信贷,国会据此通过了1923年的农业信贷法,在12个信贷区分别建立12家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其任务是向为农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通过1933年的农业信用法,创设了生产信用合作社,其任务是用借款人的借据向联邦中期信用银行贴现,借此获得资金,对农、牧民发放短期贷款。同时,国会授权建12个信贷区的合作银行,向所属的农产运销、加工制造和粮棉生产合作社发放贷款,并建立合作中央银行,指定其在12个地区中期信用银行的资金限额外的合作社,发放季节性及定期必需的贷款。美国农业信用管理局则是独立的农业信用的领导机关,行使对整个农业信用体系的检查监督职能。农业信用管理局的政策,是由13位委员组成的农业金融管理委员会决定的。生产粮食和棉花是农业合作信用体系提供农业信贷的重要任务,1971年的农业信用法案则使信贷扩大到乡村、家庭、有关的经济服务活动,包括纳税、保险、不动产规划,相关农业企业的贷款需要等。这种扩大使农业信用管理局领导的农业合作信用体系的贷款达到整个乡村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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