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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作金融特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17页(885字)

中国合作金融内含的特质性表现。在中国社会主义体制环境中发展起来的合作金融,曾经走过一段弯路,失去了合作金融的内含,也不再具有合作金融的特征。1996年8月26日,国务院在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把农村信用社改革成为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根据国际合作联盟对合作经济特征的归纳,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该文件将中国合作金融的特征归纳为:社员入股、社员民主管理和主要为社员服务三个方面。

关于社员入股,规定在农村信用社所在社区范围内的自然人、法人和信用社职工,可以分别按个体股、团体股、职工股入股投资,取得社员资格。社员入社、退社均按自愿原则,在此基础上设置股权结构。股权可依法继承。

关于社员民主管理,规定建立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的民主管理体制。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的决策活动,采用“一人一票”制。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由理事会和监事会分别推选理事长和监事长。理事长是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可兼任信用社主任,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关于主要为社员服务,规定信用社必须把为社员服务放在首位,对本社社员的贷款必须保持占全部贷款金额的50%以上。社员的物质利益,通过股金分红、获得优先优惠金融服务和按存款交易量进行利润返还等途径得到实现。

中国合作金融的特征,是依循世界合作经济的基本特征而提出的。根据中国目前的现实国情条件,也提出了一些同国外有差异的具体规定。例如,由于中国农村信用社普遍规模不大,人员不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在信用社职工中符合专业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很少,所以,允许理事长兼任信用社主任。又例如,由于中国是个资金短缺的国家,为有利于扩大资金来源,因此,没有采用国外通常按贷款计算交易量返还利润的办法,而是按活期存款交易量返还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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