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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贷款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24页(407字)

借贷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签约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①信用社和供销社、生产经营者的三结合合同。②信用社和生产经营者的贷款合同。③信用社和生产经营者的定存定贷合同。④农民建房存贷结合合同。贷款合同依法签订后,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原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进行协商。新协议未达成之前,原贷款合同仍然有效。凡不按贷款合同使用贷款的,信用社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或不按合同规定时间、额度用款的部分,按规定利率罚息50%,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发放新贷款;凡贷款到期不还,又不申请延期或申请而未被批准的,其过期部分应按规定利率罚息或从其存款账户中扣取。如信用社不按合同规定期限和额度提供贷款,要按合同规定的利率和违约时间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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