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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农业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24页(438字)

信用合作社发放的各种农业贷款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信用社农业贷款一直采取低息(个别时期无息)和优惠利率政策。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目前农业贷款的对象主要是:国营农业企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农业贷款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借款单位必须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②借款单位(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法规、政策,有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和经营能力;③产品适销对路,预测经济效益好,能偿还贷款本息;④借款单位(个人)具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⑤农业企业、集体及合作经济组织要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接受监督。贷款的种类随农业经济体制、经济政策、发展任务的调整而变化,目前,国营农业有流动资金、收购资金、大修理基金贷款,开发性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基本建设贷款等。合作农业有生产费用贷款,生产设备贷款,农业开发性贷款,农业专项贷款,农户有生产和生活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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