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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杜农村个体工商业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25页(402字)

信用社为支持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文化旅游开发、科技咨询服务等行业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正当经营而发放的贷款。贷款对象包括个人经营、家庭经营、合伙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的私营企业。贷款坚持以下条件:①贷款户有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营业执照;②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政策、法规;③有生产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施、设备;④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偿还贷款的能力;⑤在信用社开立账户,接受信用社监督。贷款坚持自筹资金为主,信用社贷款为辅,贷款有商品保证,使用有经济效益,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贷款户借款自愿,信用社贷款自主,恪守信用,按期清偿本息等原则。贷款方式主要采用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实行浮动利率。贷款户违反借款合同的,信用社按规定予以信贷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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