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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贷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26页(575字)

中国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农业贷款的一种。贷款对象包括:从事农、林、牧、副、渔各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从事种养、加工、服务等业的农村承包户、专业户和农民个体工商户;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社会化服务,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农业开发公司、服务中心及农技、农机、林业、畜牧、水产、水利等乡镇场、站;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与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联合举办的经济联合体等。借款单位必须是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借款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借款单位(个人)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证件,并自愿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借款单位(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令、政策,符合农业区域规划;物资、能源、交通等条件落实,具有相应的管理水平;产品符合市场需要,预测经济效益好;能按期归还贷款。各种合作经济组织、经济联合体必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合理的收益分配办法,有明确的债务清偿规定。借款单位(个人)必须具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大额贷款还要有相应经济实力的单位(个人)担保,或有足够清偿贷款的财产抵押,必要时要参加社会保险。借款单位必须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恪守信用,接受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和检查;向农村信用社提供生产计划和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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