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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呆账准备金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629页(296字)

信用合作社按其贷款余额一定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以弥补贷款呆账损失的专项基金。中国信用合作社从1984年起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了呆账准备金制度,不论盈亏均按年从业务支出中提取呆账准备金。提取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地制宜规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各项贷款余额的5‰。呆账准备金只能用于经批准核销的沉淀贷款,动用数额只限于呆账准备金大于待处理历史亏损(呆账)的差额部分。自从1996年底农村信用社同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后,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根据农村信用社试点经验,并在全国推广的有关利润分配方法提出,呆账准备金按税后利润的5%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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